2.双横跨药品:是指根据用法用量和用药人群等有所不同,既可作为处方药又可作为非处方药的药品。涉及企业需在2016年1月30日前,依据《药品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明确提出修改说明书的补足申请人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将说明书修改的内容及时通报涉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
此外,公告还规定,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规定内容之外的说明书其他内容按原批准后证明文件继续执行。药品标签牵涉到涉及内容的,应该悉数修改。
补足申请人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之后用于原药品说明书。双横跨品种的处方药说明书可之后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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